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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马克思关于所有权权能的论述
所有权是确定物的最终归属,表明主体对确定物的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是同一物上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所有权概括和赋予了所有者能够实际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1)占有权。这是指行为人对财产直接加以控制的可有性,是所有者与他人之间因对财产进行实际控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关系。 (2)使用权。这是指不改变财产的所有和占有的性质,依其用途而加以利用的可能性,是人与人之间因利用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用权是直接于所有物之上行使的权利,因而使用权的存在首先以占有物为前提。 (3)收益权。这是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人们因获取追加财产而产生的术利义务关系。人们拥有财产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一定的手段获取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某种经济利益,即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4)处分权。这是指为法律所保障的实施旨在改革财产的经济用途或状态的行为可能性,它所反映的是人在变更财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财产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发生不同程度的分离。这种分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资本的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的分离。 (2)资本职能与管理、监督职能的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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